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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19名院士學者公開聯名呼吁,為杜絕野生動物非法貿易和食用,建議緊急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公共健康安全內容寫入法條,加大野生動物非法利用的處罰力度,把非法消費同樣納入該法的調控和處罰范圍中。國家立法機關迅速作出反饋。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決定》為后續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的修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確立了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修法方向,亮明了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心。
《決定》的及時頒行也是對廣大人民群眾很好的安全警示和法治教育。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如果我們都能從過去或正在經歷的苦難中吸取教訓,矯正既有的行為陋習,正確對待和處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更為妥當地行使自身權利履行義務,苦難才不僅僅是苦難而已。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意識覺醒和立法跟進正是這次疫情帶給我們的寶貴歷史財富。
應當說,《決定》之前的法律已經對野生動物的貿易和食用進行了一定的規制,但是范圍有限,力度不足。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為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堵塞法律實施的缺漏,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立法解釋,進一步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購的行為。”
由此可見,既有的法律規定和立法解釋對食用野生動物的禁止僅限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決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法律規制的范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導向,將禁食的范圍擴大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由于捕撈天然魚類資源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之一,因此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暫且不在禁食范圍內。此外,根據《決定》的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動物屬于家禽家畜,包括常見的豬、牛、羊、雞、鴨、鵝以及兔、鴿等長期人工養殖已經具備相當的技術積累且被廣泛接受的食用動物,對其養殖及食用等適用畜牧法的規定管理,并應進行嚴格的檢疫。根據《決定》的精神,今后人們可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將僅限于家禽家畜,且必須通過檢疫。由此,人類食用動物的安全性將得到更為全面的法律保障。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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